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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2 防烟和排烟设施


4.2.1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》GB51251,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顶部应设置不小于1㎡的固定窗、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改造工程,可按以下要求进行设计:
    1 当不涉及相关楼梯间立面改造时,可维持既有建筑相关部位外立面现状;
    2 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,当在顶部设置直接对外的固定窗确有困难时,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开向直通室外的通道或门厅的门,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。
4.2.2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,自然排烟口有效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》GB51251的规定,不符合时应增设机械排烟设施。当确有困难时,可维持自然排烟口现状,但应满足以下要求:
    1 自然排烟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面积的2%,或根据该场所火灾规模和安全疏散所需最小清晰高度经计算确定;
    2 中庭、剧场舞台空间的自然排烟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面积的5%;
    3 作为自然排烟口的可开启外窗,其开窗角度应大于30°。
4.2.3 加压送风机、排烟风机宜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在专用机房内,当增设风机房确有困难时,风机可放置于室外,但应设置满足风机防护、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。
4.2.4 住宅剪刀楼梯间原合用加压送风系统,由于送风井道建筑条件限制分设系统困难时,可维持原系统形式。
4.2.5 机械排烟系统改造,排烟口排烟量可按风口有效面积与风速乘积计算,风口风速不宜大于10m/s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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